關於何東儀等22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規定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1212

發文字號:113年度台金宜價字第1135007

附件:

主旨:關於何東儀等22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4項規定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土地法第73條之14項、第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112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及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契約書。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不動產標示、面積、被繼承人姓名及持分:

     1、宜蘭縣壯圍鄉中興段382地號,3540.00平方公尺,被繼承人何黃阿才,持分2/4

    ()  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及權利範圍(應繼分):何東儀(1/162)、吳何玉梅(1/162)、林何時香(1/162)、楊何美雲(1/162)、李木溪(7/5184)、李添福(7/5184)、陳李愛珠(7/5184)、李春美(7/5184)、黃素真(7/5184)、何怡晴(7/5184)、何宜霖(7/5184)

、何偉裕(7/5184)、何宗益(1/162)、何宗男(1/162)、何阿燦(7/1296)、林志達(7/864)、林範輝(7/864)、何基正(1/810)、何基洲(1/810)、何玉華(1/810)、何玉寬(1/810)、何玉絲(1/810)

 二、 公告期間:90天(自1141212日起至115312日止)

 三、 公告事項一所載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内,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 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7徵詢異議公告I1135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