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顏明國等8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 11月28 日
發文字號:114台金南價澎字第513號
主旨:關於顏明國等8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蔡佑。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1.澎湖縣西嶼鄉橫礁新段67地號,面積286.2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2.澎湖縣西嶼鄉橫礁新段531地號,面積200.9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3.澎湖縣西嶼鄉橫礁新段920地號,面積336.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4.澎湖縣西嶼鄉橫礁新段564地號,面積330.2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5.澎湖縣西嶼鄉橫礁新段11建號,總面積106.8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顏明國、顏阿花:各1/6。
蔡更達:1/12。
陳得福、陳得堂、陳宜匯:1/18。
蔡瑞雲、蔡人佳:1/24。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4年11月28日起至115年2月26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