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顏明國等8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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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1128

發文字號:114台金南價澎字第513

 

主旨:關於顏明國等8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蔡佑。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1.澎湖縣西嶼鄉橫礁新段67地號,面積286.2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2.澎湖縣西嶼鄉橫礁新段531地號,面積200.9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3.澎湖縣西嶼鄉橫礁新段920地號,面積336.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4.澎湖縣西嶼鄉橫礁新段564地號,面積330.2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5.澎湖縣西嶼鄉橫礁新段11建號,總面積106.8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顏明國、顏阿花:1/6

          蔡更達:1/12

          陳得福、陳得堂、陳宜匯:1/18

          蔡瑞雲、蔡人佳:1/24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41128日起至115226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114-513異議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