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楊美玲等17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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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114台金中價中字第129號

附件:

 

主旨:關於楊美玲等17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14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暨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勞務採購契約及需求說明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臺中市沙鹿區紅竹段437地號,面積902.7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36。

二、被繼承人:王氏員(王員)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楊美玲(1/60)、陳玉里(1/60)、楊勝雄(1/60)、楊勝至(1/60)、楊淑卿(1/60)、楊淑琴(1/60)、楊淑蘭(1/60)、陳偉城(1/25)、陳偉民(1/25)、陳偉世(1/25)、陳敬仁(1/75)、陳欣佑(1/75)、陳睦宜(1/75)、陳香吟(1/25)、楊古美珠(1/45)、楊東憲(1/45)、楊德騰(1/15)

四、公告期間:90天114年11月20日至115年2月18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4-1.公告90日-(楊美玲等1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