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羅弘毅等23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114台金南價雄字第319號
主旨:關於羅弘毅等23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羅木生。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高雄市三民區大港段二小段1228-9地號,面積21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羅弘毅、羅士杰、羅士謹:1/17。
陳秋浪、陳明樹:1/34。
羅立昌、羅召坤、羅巧婉、羅立山、羅義娟、羅婉真:1/51。
吳金明:1/85。
羅龍鴻、羅玲斐、羅玲娥:6/85。
鄭源鍾、鄭敏玲、鄭敏慧:4/255。
鄭仁凱、鄭進松、鄭伊倫、鄭宇珍:1/408。
邱麗芳:1/510。
(四)備註:無 。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4年11月20日起至115年2月18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