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何崧瑋等28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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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6日

發文字號:113台金中價中字第123號

附件:

 

主旨:關於何崧瑋等28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12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暨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後續擴充契約書、「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14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暨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契約書及需求說明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臺中市大甲區德化段927地號,面積4140.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6/576。

二、被繼承人:何見智。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陳何素霞(1/9)、何崧瑋(1/21)、何金隆(1/126)、何招興(1/126)、何淑珍(1/126)、何淑惠(1/126)、何淑如(1/126)、何淑娟(1/42)、何玉珍(1/42)、何清壽(1/21)、何梅花(1/21)、何梅蘭(1/21)、林愛月(1/84)、何宗璿(1/84)、何守鏞(1/84)、何宛琪(1/84)、何坤田(1/21)、卓何玉彩(1/21)、潘何玉琴(1/21)、何玉霞(1/21)、吳何華首(1/21)、何玉雲(1/21)、陳瑞泉(1/168)、陳建華(1/168)、陳國華(1/168)、陳秀娥(1/168)、陳鳳蘭(1/168)、陳秀美(1/168)。

四、公告期間:90天(114年11月6日至115年2月4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4-1.公告90日-(何崧瑋等2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