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張明山君等5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714

發文字號:111台金南價南字第234

主旨:關於張明山君等5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

       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      範圍:

    (一)被繼承人:朱成。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1.臺南市東山區東河段204地號,面積429.25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2.臺南市東山區東河段205地號,面積470.05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3.臺南市東山區吉貝耍段1513地號,面積1,47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4.臺南市東山區吉貝耍段1514地號,面積1,94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5.臺南市東山區吉貝耍段1515地號,面積1,61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6.臺南市東山區吉貝耍段1516地號,面積740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王來恭1/140、王義盛1/140、王來問1/140

王來清1/140、張明山1/140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111714日起至1111012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234案提領價金異議公告(PDF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