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張明山君等5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發文字號:111台金南價南字第234號
主旨:關於張明山君等5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
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 範圍:
(一)被繼承人:朱成。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1.臺南市東山區東河段204地號,面積429.25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2.臺南市東山區東河段205地號,面積470.05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3.臺南市東山區吉貝耍段1513地號,面積1,47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4.臺南市東山區吉貝耍段1514地號,面積1,94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5.臺南市東山區吉貝耍段1515地號,面積1,61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6.臺南市東山區吉貝耍段1516地號,面積740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王來恭1/140、王義盛1/140、王來問1/140、
王來清1/140、張明山1/140。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1年7月14日起至111年10月12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