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林志緯等11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114台金中價中字第125號

附件:

 

主旨:關於林志緯等11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14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暨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契約書及需求說明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臺中市神岡區大富段897地號,面積1335.6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1。

二、被繼承人:林奚崇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林志緯 (1/14)、林良頻 (1/14)、游豐慧(1/84)、謝旻勲(1/84)、謝旻樵(1/84)、謝尚鐘(1/28)、謝尚周(1/28)、謝棠容(1/28)、賴文煊(1/14)、賴文郎(1/14)、林迎寬(1/7)。

四、公告期間:90天114年10月30日至115年1月28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4-1.公告90日-(林志緯等1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