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簡嫺潔等十四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6日
發文字號:114台金南價屏字第409號
主旨:關於簡嫺潔等十四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
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
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簡漏堪。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屏東縣屏東市公興段639地號,面積109.05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簡嫺潔1/24、簡銘均1/24、簡宥姍1/24、簡黃美霞1/24、
簡延翰1/24、簡筱芳1/24、簡秀薇1/24、黃金藝1/24、
簡志明1/6、黃泰平1/18、黃巧筠1/18、黃泰郎1/18、
倪簡月香1/6、簡月梅1/6。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 (自114年11月6日起至115年2月4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
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
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