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林聰明等7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24日
發文字號:114台金中價投字第512號
附件:
主旨:關於林聰明等7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14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暨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契約書及需求說明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南投縣鹿谷鄉清秀段1138地號,面積2351.1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6。
二、被繼承人:林有福。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林聰明(1/32) 、張俊銘(1/144)、張翠華(1/144)、張艷娥(1/144)、張綉瑜(1/144)、王智偉(1/288)、王旻薇(1/288)。。
四、公告期間:90天(114年9月24日至114年12月23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830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