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李禾湘君等36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111台金南價澎字第506號
主旨:關於李禾湘君等36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李權。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1.澎湖縣湖西鄉成功南段64地號,面積868.1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李正色1/80,李正成1/80,李正寬1/80,李正道1/80,張李秋月1/80,李禾湘1/80,李秋雪1/80,李宗憲1/240,李明恩1/240,李幸芳1/240,李陳玉杯1/60,李正林1/60,李秋玉1/60,李秋鳳1/60,李秋絹1/60,張李秋金1/60,李許乖1/40,李宏能1/40,李宏文1/40,李秀香1/40,李振貴1/36,李振元1/36,李月珠1/36,洪國忠1/30,陳國龍1/30,洪明川1/30,洪美玉1/30,洪萁廷1/30,李張靜1/12,韓士雄1/36,韓莉紛1/36,韓士強1/36,周美汝1/180,李品倫1/180,李婉儀1/180,李婉惠1/180。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1年7月11日起至111年10月9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