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劉麗恂君等28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規定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0916

發文字號:113年度台金北價字第1131050

附件:

主旨:關於劉麗恂君等28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4項規定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112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及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契約書。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不動產標示、面積、被繼承人姓名及持分:

1新北市新店區直潭段過橋坑小段5地號,1067.00平方公尺,被繼承人劉玉,持分2/3

2新北市新店區直潭段過橋坑小段13地號,310.00平方公尺,被繼承人劉玉,持分2/3

3、新北市新店區直潭段過橋坑小段24地號,1300.00平方公尺,被繼承人劉玉,持分2/3

4新北市新店區直潭段過橋坑小段24-1地號,1797.00平方公尺,被繼承人劉玉,持分2/3

5新北市新店區直潭段過橋坑小段24-3地號,2126.00平方公尺,被繼承人劉玉,持分4/6

    (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及權利範圍(應繼分)劉麗恂(1/72)、劉林尾(1/72)、劉詩文(1/72)、劉麗祉(1/72)、劉麗禎(1/72)、高寶珠(1/288)、劉有志(1/288)、劉有信(1/288)、劉筱祺(1/288)、張芸瑄(1/144)、張曜麟(1/144)、張瀚云(1/144)、張蕎麟(1/144)、楊明時(1/80)、楊肖陵(1/80)、楊吉福(1/40)、楊建彰(1/40)、楊建和(1/40)、李楊美珠(1/40)、劉宜村(1/40)、許家福(1/24)、許良子(1/24)、鄭如秀(1/120)、鄭芳玲(1/120)、鄭興南(1/120)、藍志強(1/72)、藍成均(1/72)、藍淑蓮(1/72)

 二、 公告期間:90天(自114916日起至1141215日止)

 三、 公告事項一所載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内,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 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13異議公告-劉麗恂1+27人A1131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