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葉春妹君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規定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8日
發文字號:114年度台金桃價字第1143017號
附件:
主旨:關於葉春妹君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規定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114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及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契約書。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不動產標示、面積、被繼承人姓名及持分:
1、桃園市新屋區社子段168地號,704.00平方公尺,被繼承人葉前,持分1/4。
2、桃園市新屋區社子段168-1地號,484.00平方公尺,被繼承人葉前,持分1/4。
3、桃園市新屋區社子段168-2地號,227.00平方公尺,被繼承人葉前,持分1/4。
4、桃園市新屋區大牛欄段大牛欄小段1721地號,1641.00平方公尺,被繼承人葉前,持分10/347。
(二) 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及權利範圍(應繼分):葉春妹(1/6)。
二、 公告期間:90天(自114年9月8日起至114年12月7日止)。
三、 公告事項一所載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内,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 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