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姚文彬等3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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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114台金中價竹字第218號

附件:

 主旨:關於姚文彬等3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14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暨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契約書及需求說明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一) 新竹市新竹市東明段802地號,面積5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二) 新竹市新竹市東明段802-1地號,面積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三) 新竹市新竹市東明段802-2地號,面積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四) 新竹市新竹市東明段886地號,面積5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五) 新竹市新竹市東明段886-1地號,面積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六) 新竹市新竹市東明段471地號,面積18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七) 新竹市新竹市東明段887地號,面積8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二、被繼承人:許林江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姚葉孟珠 (1/48)、姚文彬(1/48)、姚文得(1/48) 。

四、公告期間:90天(114年8月25日至114年11月23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4-1.公告90日-稿(姚文彬等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