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王明福等40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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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114台金中價投字第506號

附件:

 

主旨:關於王明福等40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14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暨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契約書及需求說明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南投縣名間鄉萬丹段564地號,面積781.7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12。

二、被繼承人:陳金龍。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王明福(1/120)、王秀珠(1/120)、王秀丹(1/120)、曾輝棠(1/200)、曾金榜(1/200)、曾瓊專(1/200)、曾瓊端(1/200)、陳張秀(1/200)、陳君賜(1/200)、陳定全(1/40)、洪陳疋(1/40)、陳芝楹(1/40)、廖素麗(4/225)、廖允裕(4/225)、廖允毅(4/225)、莊雅惠(1/75)、莊鴻榜(1/75)、莊証傑(1/75)、陳正珍(4/75)、陳正鈺(4/75)、鄒森林(1/35)、陳邱鳳嬌(1/35)、葉邱秋香(1/35)、翁偉傑(1/105)、翁麗惠(1/105)、翁儷嘉(1/105)、邱金成(1/35)、邱奇才(1/35)、朱陳媛(1/30)、陳蘭(1/30)、陳志清(1/30)、陳美惠(1/30)、陳稟(1/30)、陳志明(1/30)、陳秀葵(1/30)、陳秀慈(1/30)、陳秀桃(1/30)、陳秀美(1/30)、陳秀幸(1/30)、陳秀旬(1/30)

四、公告期間:90天(114年8月22日至114年11月20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4-1.公告90日-(王明福等4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