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行公告關於詹火城等13人申請被繼承人陳徐添所遺臺中市石岡區新廣興段959.970.971地號等3筆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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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112台金中價中字第129號

附件:

主旨:重行公告關於詹火城等13人申請被繼承人陳徐添所遺臺中市石岡區新廣興段959、970、971地號(權利範圍均為1/2)等3筆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12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暨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及112年度後續擴充契約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一)臺中市石岡區新廣興段959地號,面積276.7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二) 臺中市石岡區新廣興段970地號,面積189.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臺中市石岡區新廣興段971地號,面積89.9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二、被繼承人:陳徐添。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詹火城(1/80)、詹永安(1/80)、林玉梁(1/240)、林玉銘(1/240)、林曉菁(1/240)、詹秀宜(1/80)、詹秀香(1/80)、詹未蓮(1/80)、詹秀五(1/80)、詹琇民(1/80)、陳勝釧(3/80)、陳勝興(3/80)、陳勝梭(3/80)。

四、公告期間:90天(114年7月30日至114年10月28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4-1.重行公告90日-(詹火城等1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