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陳永燦等2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114台金中價中字第112號
附件:
主旨:關於陳永燦等2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14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暨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契約書及需求說明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一) 臺中市沙鹿區美仁段679地號,面積79.7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二) 臺中市沙鹿區美仁段681地號,面積68.6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三) 臺中市沙鹿區美仁段684地號,面積17.7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四) 臺中市沙鹿區美仁段685地號,面積319.5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9。
(五) 臺中市沙鹿區美仁段687地號,面積102.6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六) 臺中市沙鹿區美仁段691地號,面積156.1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七) 臺中市沙鹿區美仁段693地號,面積30.8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6。
(八) 臺中市沙鹿區美仁段697地號,面積9.8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九) 臺中市沙鹿區美仁段699地號,面積16.8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十) 臺中市沙鹿區美仁段700地號,面積8.0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9。
(十一)臺中市沙鹿區美仁段702地號,面積7.4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6。
(十二)臺中市沙鹿區美仁段1015地號,面積149.6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二、被繼承人:陳欽錫。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陳永燦 (1/50)、陳炎捧(1/10)。
四、公告期間:90天(114年6月25日至114年9月23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