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葉宛柔君等36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114台金南價南字第219號
主旨:關於葉宛柔君等36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不動產標示:
(1)臺南市安定區六塊寮段1926地號。
(二) 面積及權利範圍:
(1)面積141.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三)被繼承人:葉力。
(四)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葉彩霞、葉宛柔:各1/42。
葉坤明;1/63。
吳秋林、吳建廷、吳建鍾、吳芝妍:各1/252。
葉儧:1/28。
許國裕:1/24。
吳勝雄、吳勝得、吳靜子:各1/112。
翁文柱、吳俊龍、吳淑慧:各1/56。
葉吳秋月、葉木龍、葉麗雲、葉綵羚、楊文毓、
謝淑伶:1/168。
葉晉廷、葉依璇、葉雨柔:各5/504
葉桂蘭、胡葉桂英:各5/168。
楊智任、楊蕙瑄、楊蕙瑛:各1/126。
林王美鳥、施王秋霞、王秋美:各1/84。
余永晴、陳家潔、陳韻心、陳宜姍:各2/441。
(五)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4年6月30日起至114年9月28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