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謝佳燕等32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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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113台金中價竹字第230號

附件:

 

 

主旨:關於謝佳燕等32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12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暨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後續擴充契約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一) 新竹市新竹市東明段802地號,面積5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二) 新竹市新竹市東明段802-1地號,面積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三) 新竹市新竹市東明段802-2地號,面積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四) 新竹市新竹市東明段886地號,面積5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五) 新竹市新竹市東明段886-1地號,面積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六) 新竹市新竹市東明段471地號,面積18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七) 新竹市新竹市東明段887地號,面積8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二、被繼承人:許林江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謝佳燕(1/400)、古怡萍(1/400)、古怡玟(1/400)、古怡萱 (1/400)、古怡如(1/400)、

      許厚福(7/432)、許張玉珍(7/1728)、許睿堯(7/1728)、許景棋(7/1728)、許雅雯 (7/1728)、許文龍(7/432)、劉瑞宏(1/288)、劉瑞芬(1/288)、劉瑞芳(1/288)、蔡吉弘(7/2592)、蔡金龍(7/2592)、蔡金俊(7/2592)、蔡嫺(7/2592)、蔡惠菁(7/2592)、蔡惠君(7/2592)、謝許月惠(7/432)、謝水上(7/1728)、謝佳安(7/1728)、謝枚桂(7/1728)、謝梅瑛(7/1728)、姚曉蒼(1/96)、姚汪庚(1/96)、姚志明(1/96)、姚信安(1/96)、姚美芳(1/96)、姚淑苑(1/96)、陳金鍊(1/8)。

四、公告期間:90天(114年6月11日至114年9月9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4-1.公告90日-(謝佳燕等3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