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陳神締君等4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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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617

 發文字號:114台金南價澎字第501

 

主旨:關於陳神締君等4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陳囝。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澎湖縣望安鄉花宅一段684地號,面積262.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澎湖縣望安鄉花宅一段15建號,總面積54.7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陳神締、陳勝源、顏陳玉蕊、陳玉蘭:各6/175

    (四)備註:

          澎湖縣望安鄉花宅一段684地號重測前為澎湖縣望安鄉花

          宅段1118地號。

          澎湖縣望安鄉花宅一段15建號重測前為澎湖縣望安鄉花

          宅段11建號。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4617日起至114915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114-501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