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陳神締君等4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114台金南價澎字第501號
主旨:關於陳神締君等4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陳囝。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澎湖縣望安鄉花宅一段684地號,面積262.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澎湖縣望安鄉花宅一段15建號,總面積54.7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陳神締、陳勝源、顏陳玉蕊、陳玉蘭:各6/175。
(四)備註:
澎湖縣望安鄉花宅一段684地號重測前為澎湖縣望安鄉花
宅段1118地號。
澎湖縣望安鄉花宅一段15建號重測前為澎湖縣望安鄉花
宅段11建號。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4年6月17日起至114年9月15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