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陳進德等50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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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4日
發文字號:114台金中價彰字第425號
附件:
主旨:關於陳進德等50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12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暨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後續擴充契約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彰化縣溪州鄉大庄段733地號,面積1112.0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13/1112。
二、被繼承人:陳慶。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陳進德(1/24)、陳國清(1/48)、陳秀芳(1/48)、楊苓鶴(1/48)、楊麗玉(1/48)、陳榮坤(65/7128)、朱陳阿桃(65/7128)、林碧霞(7/8910)、陳源松(157/142560)、陳重佑(157/142560)、陳淑惠(157/142560)、陳淑芬(157/142560)、胡玉鳳 (65/14256)、陳韋志(65/14256)、陳樹興 (1/96)、陳錦雀(1/96)、陳韋地(1/288)、陳思敏 (1/288)、陳欣怡(1/288)、黎子玲(1/480)、陳沅蒼(1/360)、陳淑貞(1/360)、陳昱婷(1/360)、游秀蘭(1/120)、黃游秀號(1/120)、游秀幣(1/120)、游秀珍(1/120)、陳美(1/720)、游桂達(1/720)、游秉玄(1/720)、游秀琴 (1/120)、游秀端(1/120)、鄭秀麵 (5/168)、鄭文筆(5/672)、錢勝木(1/168)、錢慶安 (1/168)、鄭國富(5/144)、鄭國卿(5/144)、鄭國源(5/144)、鄭美綉 (5/144)、周進龍(5/576)、周玉琴(5/576)、周愛珠(5/576)、周宜儒(5/576)、陳耀和(1/144)、陳源桂(1/144)、陳湘蓉(1/144)、蔡陳錦梅(5/288)、陳麗雲(5/288)、修連枝(1/32)。
四、公告期間:90天(114年6月4日至114年9月2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