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楊媛婷等28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113台金中價彰字第444號
附件:
主旨:關於楊媛婷等28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12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暨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後續擴充契約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彰化縣溪湖鎮河興段174地號,面積68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94/1000。
二、被繼承人:楊開明。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楊勝久(5/612)、蔡秀桃(5/3672)、楊俊清(5/3672)、楊丁科(5/3672)、楊麗月(5/3672)、林楊麗敏(5/3672)、楊麗卿(5/3672)、洪楊香 (5/612)、楊怨(5/612)、楊芍(5/612)、楊素珍 (5/612)、楊曼儷(5/612)、楊淑媛(16/340)、楊淑珠(16/340)、楊滄敏(13/340)、楊媛婷 (9/476)、林洪美秋(9/2380)、林兆仁(9/2380)、林寶同(9/476)、林珮君(9/952)、林怡君(9/952)、林榮樂(9/476)、林淑卿(9/476)、陳忠勇(3/68)、黃陳金英(3/68) 、陳金綠(3/68)、施月鳳(9/136)、施月春(9/136)。
四、公告期間:90天(114年5月15日至114年8月13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