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柯金花等17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114台金中價中字第104號

附件:

主旨:關於柯金花等17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14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暨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勞務採購契約及需求說明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臺中市沙鹿區東晉段493地號,面積2106.7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12。

二、被繼承人:蔣允。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柯金花(1/192)、陳炳燦(1/192)、陳淑周(1/192)、陳淑麗(1/192)、蔡宗祐(1/384)、蔡珮珊(1/384)、蔡麗美(1/192)、蔡彩燕(1/192)、吳政祐(1/768)、吳政彥(1/768)、蔡薰瑩(1/768)、朱明山(1/768)、顏浩勝(1/240)、顏貽振(1/240)、顏銘珠(1/240)、顏銘秋(1/240)、顏明瑜(1/240)。

四、公告期間:90天(114年5月13日至114年8月11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4-1.公告90日-(柯金花等1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