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蔡煌仁等20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7日

發文字號:113台金中價雲字第616號

附件:

 

主旨:關於蔡煌仁等20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12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暨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後續擴充契約書、「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14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暨依土地法73條之1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勞務採購契約及需求說明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雲林縣北港鎮大北段1917地號,面積1233.9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二、被繼承人:蔡天祿。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蔡煌仁 (1/24)、蔡煌崎(1/24)、蔡陳美雲(1/72)、蔡佳男(1/72)、蔡坤銘(1/72)、蔡吳彩鳳(1/24)、蔡欣秀(1/24)、蔡泰什(1/16)、蔡雯燕(1/16)、王最(1/32)、蔡偉祥(1/32)、蔡玉華(1/32)、蔡玉凰(1/32)、黃秋雪(1/24)、黃嘉盈(1/48)、黃嘉亭(1/48)、黃柏璋(1/72)、黃明德(1/72)、黃培瑜(1/72)、蔡宛蓁(1/8)。

四、公告期間:90天(114年5月7日至114年8月5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4-1.公告90日-(蔡天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