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謝輝恭等二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8日
發文字號:114台金南價屏字第404號
主旨:關於謝輝恭等二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
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
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謝話。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1. 屏東縣萬巒鄉民生段433地號,面積3,319.12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2. 屏東縣萬巒鄉民生段1240地號,面積579.07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3。
3. 屏東縣萬巒鄉見月段807地號,面積155.79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4. 屏東縣萬巒鄉見月段808地號,面積3,506.15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5. 屏東縣萬巒鄉見月段811地號,面積17.45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6. 屏東縣萬巒鄉見月段814地號,面積8,990.79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7. 屏東縣萬巒鄉新厝段一小段195-2地號,面積1,362.00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謝輝恭1/7、謝輝榮1/7。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 (自114年5月8日起至114年8月6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
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
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