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李范細妹等24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113台金中價竹字第234號
附件:
主旨:關於李范細妹等24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12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暨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後續擴充契約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一) 新竹縣新埔鎮汶水坑段789地號,面積10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0。
(二) 新竹縣新埔鎮汶水坑段797地號,面積48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三) 新竹縣新埔鎮汶水坑段798地號,面積63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
(四) 新竹縣新埔鎮汶水坑段804地號,面積32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五) 新竹縣新埔鎮汶水坑段2138地號,面積70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六) 新竹縣新埔鎮汶水坑段2141-3地號,面積1,81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七) 新竹縣新埔鎮汶水坑段2143地號,面積97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
(八) 新竹縣新埔鎮汶水坑段2146地號,面積1,95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二、被繼承人:范李廣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李范細妹(1/28)、鄧學隆(1/1088)、林文振(1/280)、林文浪 (1/336)、林文燈(1/336)、林文光(1/336)、林文洲(1/336)、林暄億(1/336)、林秀蘭 (1/336)、林彭景妹(1/336)、林文革(1/336)、林文谷(1/336)、鄧學聯(1/1088)、鄧如君(1/1088)、林宴如(1/336)、林雪莉(1/336)、林傅玉妹(1/280)、林文有(1/280)、林桂花(1/280)、林以臻(1/280)、林阿鑑(1/56)、曾献鍊(1/336)、呂林秀李(1/56)、戴林竹梅(1/56)。
四、公告期間:90天(114年4月30日至114年7月29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