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王正宏君等14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8日
發文字號:114台金南價南字第206號
主旨:關於王正宏君等14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王彪。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臺南市北門區鯤江段405地號,面積171.63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1/3。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王榮周、王英雄、蘇王雀、王榮發、王榮輝、
王榮富:各1/8。
洪王彩鳳、洪淑華、洪志堅:各1/24。
王志民、王淑美、王蘭香、王秀玲、王正宏:各1/40。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114年5月8日起至114年8月6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