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朱冠蓉君等5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428

發文字號:113台金南價南字第254

 

主旨:關於朱冠蓉君等5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朱成。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臺南市東山區東河段204地號,面積429.25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1/1

         臺南市東山區東河段205地號,面積470.05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朱冠蓉、朱陳貌、朱春鳳、朱素美、朱奕蓁:各1/105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114428日起至114727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113-254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