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嚴正芳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114台金中價苗字第302號

附件:

主旨:關於嚴正芳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14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暨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勞務採購契約及需求說明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一)苗栗縣泰安鄉高熊段754地號,面積21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二)苗栗縣泰安鄉高熊段755地號,面積45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三)苗栗縣泰安鄉高熊段757地號,面積1,68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四)苗栗縣泰安鄉高熊段760地號,面積7,8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五)苗栗縣泰安鄉高熊段768地號,面積48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二、被繼承人:黃正義。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嚴正芳(再轉繼承自繼承人嚴正明之法定應繼分) (1/8)

四、公告期間:90天(114年3月31日至114年6月29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4-1.公告90日-(嚴正芳1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