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戴秀娥君等30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114台金南價南字第202號
主旨:關於戴秀娥君等30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戴吉。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1.臺南市安定區新庄段620地號,面積1420.75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1/7。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胡王淑女:1/14。杜佑祥、杜佑根:1/42。
戴上田:1/49。戴秀娥:1/63。
杜國禎、杜秋香:1/168。
歐陽流、陳怡仁、陳佑昇、陳莉芸、康任辰、康任水、
康淑英、吳孟乾、吳富美、吳美珠、吳美惠:1/252。
吳燕濱、吳寶在、吳寶諒、吳寶安、吳素蘭、
吳秀枝:1/294。
戴村章、戴素英、戴素月:6/980。
劉祥智、劉祥慧:1/840。吳秀英:30/4900。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114年3月19日起至114年6月17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