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顏蔡保月君等26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113台金南價雄字第342號
主旨:關於顏蔡保月君等26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顏和利。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1.高雄市前金區博孝段802地號,面積225.00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6/24。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李徐桂香、徐月桂:各1/18;
顏錦雄、顏誌宏、顏翠桃、顏銀秀、顏銀華:各1/20;
洪錫煌、洪錫銘、洪啟發:各1/28;
顏蔡保月、顏忠盈、顏慧文:各1/42。
陳吉龍、陳南輝、陳雅惠:各1/72。
洪資琇、洪資琦:各1/84。
徐宇萱:1/48。顏月照:5/84。
曾清香、洪鴻維、洪鴻鈞、洪鴻祥、洪嘉隆、洪晨玲
:各1/168。
(四)備註:無 。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4年3月14日起至114年6月12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