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劉英菊君等83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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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112台金中價中字第129號
附件:
主旨:關於劉英菊君等83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12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暨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及112年度後續擴充契約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一) 臺中市石岡區新廣興段959地號,面積276.7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二) 臺中市石岡區新廣興段970地號,面積189.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三) 臺中市石岡區新廣興段971地號,面積89.9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二、被繼承人:陳徐添。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劉英菊(1/96)、陳泰原(1/96)、陳蒼杞(1/96)、陳文智(1/96)、陳文照(1/96)、陳煌惠(1/96)、陳純敏(1/96)、賴美玉(1/120)、陳振昌(1/120)、陳振棻(1/120)、陳奕甫(1/240)、陳奕帆(1/240)、陳文根(1/120)、許月桂(1/128)、陳憲霆(1/128)、陳憲正(1/128)、陳憲毅(1/128)、陳明鍾(1/32)、洪志恒(1/64)、洪志誠(1/64)、張雲興(1/192)、張國輝(1/192)、張智慧(1/192)、張妙如(1/192)、張淑芬(1/192)、陳素惠(1/132)、連麗華(3/440)、陳韋志(3/440)、陳秋如(3/440)、陳美秀(3/440)、林羅統(1/308)、林保良(1/1540)、林明鈴(1/1540)、林家伊(1/1540)、林明姿(1/1540)、林家安(1/1540)、劉束(1/1232)、鄧吉峰(1/1232)、鄧吉偉(1/1232)、鄧幸青(1/1232)、鄧成業(1/308)、呂寶珠(1/1232)、鄧吉閔(1/1232)、鄧孟宗(1/1232)、鄧如惠(1/1232)、鄧成財(1/308)、鄧秋美(1/308)、鄧秀琴(1/308)、劉益銘(4/385)、劉益添(1/154)、廖劉素美(4/385)、詹火城(1/48)、詹永安(1/48)、林玉梁(1/144)、林玉銘(1/144)、林曉菁(1/144)、詹秀宜(1/48)、詹秀香(1/48)、詹未蓮(1/48)、詹秀五(1/48)、詹琇民(1/48)、陳勝釧(1/48)、陳勝興(1/48)、陳勝梭(1/48)、陳文卿(5/832)、陳金玲(5/832)、陳琇玲(5/832)、陳美玲(5/832)、陳碧璽(11/2080)、陳碧章(11/2080)、陳惠珠(11/2080)、陳建成(1/104)、陳永聰(1/260)、陳永雄(1/260)、陳憶萍(1/260)、陳俊守(11/520)、陳俊凱(11/520)、歐冠逢(1/208)、歐麗珠(1/208)、歐麗虹(1/208)、歐麗婉(1/208)、朱陳錦貞(11/520)、陳花葉(11/520)。
四、公告期間:90天(114年1月24日至114年4月24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