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王伯志等25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1216

發文字號:113台金南價澎字第505

 

主旨:關於王伯志等25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王魁。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1.澎湖縣馬公市五福段793地號,面積1,117.4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2.澎湖縣馬公市五福段794地號,面積444.6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王伯志、王叔志、王美芳、王美莉、王美蕙、王許春草

          、藍順興、藍順元、藍順柱、呂藍綉美、王藍綉凉、 

          藍秀妹:1/180

          朱恒智、朱恒祿、朱綉品 、朱永宗 :1/120  

          莊義應、莊義宏、莊淑瑛、莊淑珍:1/80

          胡曉菁、胡姝妍、胡庭妮:1/60

          葉胡碧連、許胡碧玉:1/20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31216日起至114316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113-505異議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