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王伯志等25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發文字號:113台金南價澎字第505號
主旨:關於王伯志等25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王魁。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1.澎湖縣馬公市五福段793地號,面積1,117.4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2.澎湖縣馬公市五福段794地號,面積444.6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王伯志、王叔志、王美芳、王美莉、王美蕙、王許春草
、藍順興、藍順元、藍順柱、呂藍綉美、王藍綉凉、
藍秀妹:各1/180;
朱恒智、朱恒祿、朱綉品 、朱永宗 :各1/120;
莊義應、莊義宏、莊淑瑛、莊淑珍:各1/80;
胡曉菁、胡姝妍、胡庭妮:各1/60;
葉胡碧連、許胡碧玉:各1/20。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3年12月16日起至114年3月16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