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黃隆盛等13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1211

發文字號:113台金南價南字第237

 

主旨:關於黃隆盛等13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謝氵鬧雲。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臺南市佳里區通興段474地號,面積848.00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黃金龍、吳黃保意、周黃美雲、楊黃春琴、黃雪貞、

         黃順保、黃秀雲:各1/44

         黃隆盛、黃隆裕:各1/220

         黃柏竣、黃柏鈞、黃韋皓、黃怡婷:各1/880

   (四)備註:無 。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31211日起至114311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113-237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