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許政惠君等26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發文字號:113台金南價南字第233號
主旨:關於許政惠君等26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許玉。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臺南市官田區番子渡頭段307-1地號,面積2,954.00平方
公尺,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許政惠、許政恩:各1/20;
許文治、許禹欽、許禹錦、許武烈:各1/30;
許有亮、許朝陽、許盛敏、劉許秀香、陳許秀枝:
各1/35;
楊麗莉、楊麗雯、楊芙蕖:各1/90;
許洪秋桂、許志賢、許品婕、許賓芳:各1/120;
許張碧霞、許家誠、許家銘、許雅惠、許王阿娥、
許文嘉、許智程、許碧芬:各1/140。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113年12月9日起至114年3月9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