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行公告關於張林玉君等7人申請被繼承人張叁(参)君所遺臺中市豐原區萬順段125地號1筆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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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發文字號:113台金中價中字第117號

附件:

 

主旨:重行公告關於張林玉君等7人申請被繼承人張叁(参)君所遺臺中市豐原區萬順段125地號1筆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12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暨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後續擴充契約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臺中市豐原區萬順段125地號,面積2,161.6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

二、被繼承人:張叁(参)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張林玉(5/140)、張麗蘋(5/140)、張嘉銘(5/140)、張素珍(5/140)、張素嬌(5/140)、張素貞(5/140)、張素雲(5/140)

四、公告期間:90天(113年11月19日至114年2月17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七、本分公司113年7月16日113台金中價中字第117號公告予以撤銷。

4-1.公告90日-(張林玉等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