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林田茂君等4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113台金南價嘉字第115號
主旨:關於林田茂君等4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林木溪。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嘉義縣大林鎮林頭段16-8地號,面積16,739.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林田茂1/18、林田明1/18、林莉莉1/18、林郭靜芳1/18。
(四)備註:
本地段號重測後為嘉義縣大林鎮頂林頭段54地號,重測後面積16,751.56平方公尺。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3年11月18日起至114年2月16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