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林田茂君等4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1131118

發文字號:113台金南價嘉字第115

 

主旨:關於林田茂君等4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林木溪。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嘉義縣大林鎮林頭段16-8地號,面積16,739.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林田茂1/18、林田明1/18林莉莉1/18、林郭靜芳1/18

    (四)備註:

本地段號重測後為嘉義縣大林鎮頂林頭段54地號,重測後面積16,751.56平方公尺。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31118日起至114216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113-115異議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