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劉棋波君等38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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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發文字號:113台金中價雲字第618號

附件:

主旨:關於劉棋波君等38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12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暨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後續擴充契約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雲林縣北港鎮新北段1050地號,面積350.8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2。

二、被繼承人:劉火炭。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劉棋波(1/76)劉金源(1/76)、劉金墩(1/76)、蔡金波(1/285)、蔡承容(11/2280)、蔡承修(11/2280)、劉李艷媖(1/38)、劉明彥(1/38)、劉逢仁(1/38)、劉秀惠(1/38)、程存昭(2/19)、蘇明德(1/152)、蘇馨娥(1/152)、蘇各賢(1/76)、蘇榮裕(1/76)、蘇英安(1/76)、沈驛洋(1/228)、沈盈瑩(1/228)、林蘇錦雲(1/76)、羅仲欽(1/304)、羅百荏(1/304)、羅加琪(1/304)、吳瑞山(1/228)、吳恒緯(1/228)、吳佳(1/228)、黃木根(1/38)、黃振益(1/76)、黃雅琪(1/76)、黃秋蜜(1/38)、黃春桂(1/38)、蘇劉珠(2/19)、李淑華(2/95)、李麗玲(2/95)、李淑惠(2/95)、李順誠(2/95)、陳秋燕(2/285)、李家旻(2/285)、李岳蒼(2/285)

四、公告期間:90天(113年11月12日至114年2月10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4-1.公告90日-(劉棋波等3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