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陳信忠等10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發文字號:113台金南價東字第014號
主旨:關於陳信忠等10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
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
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張連才。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1.臺東縣大武鄉復興段1145地號,面積268.59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1/1。
2.臺東縣大武鄉復興段1146地號,面積58.44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3.臺東縣大武鄉復興段1147地號,面積45.44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楊張豊子 (1/4)、張明珠 (1/4)、陳信忠 (1/12)、
陳素貞 (1/12)、陳卉蓁 (1/12)、陳依淳 (1/12)、
古瞻榮 (1/24)、古斐瑗 (1/24)、古斐瑛 (1/24)、
古斐瑜 (1/24)。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 (自113年11月11日起至114年2月9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
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
,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