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林文昌君等56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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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113台金南價南字第232號
主旨:關於林文昌君等56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林教。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臺南市安定區港口段3100地號,面積645.00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1/6。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林文昌、林文凱、林文前、王林卿、施林環:各1/64;
林孟菁、林孟蘋、林孟伶:各1/192;
王梅花、王炎秋、王鳳英、王幸英、王郡甯:各1/448;
林寶、林海瑞、林佳容:各1/24;
林明池、林海東、林文棋、林展在、林麗華、林美玲、
林美月、黃崑源、黃淑雯、黃麗華:各1/40;
郭正甲、郭正華:各1/120;
林偉隆、林秀琴、林秋紅、林秋色、林秋青、林秋子、
王乃誠:各1/48;
翁金菊、盧翁香、翁美慧:各1/432;
王振雄、王威儀、各1/1296;
翁陳秀枝、翁文瑞、翁嘉隆、林翁玉鳳:各1/288;
翁金良:7/432;
葉建志:7/25920;
王葉美金:7/1728;
梁木全、梁惠貞:各7/864;
王宸妘、王秀霞、王美香、王婍宸:各7/1728;
王鶯花:1/16;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3年11月13日起至114年2月11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