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張何春謹君等7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1028

發文字號:113台金南價雄字第327

 

主旨:關於張何春謹君等7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莊能。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高雄市旗津區旗津段724地號,面積61.00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高雄市旗津區旗港段1057地號,面積345.00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4/48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張何春謹、鄭何玉葉、何連只、何炳輝、何玉桃:

         12/175

         莊麗珠:2/5、莊秀英:1/5

   (四)備註:無 。

 二、公告期間:90天(1131028日起至114126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113-327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