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施阿丹等23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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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發文字號:113台金中價彰字第417號

附件:

 

主旨:關於施阿丹等23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12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暨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後續擴充契約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彰化縣和美鎮湖潭段274地號,面積56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二、被繼承人:姚排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施阿丹 (1/175)、姚朝元(1/175)、姚中凱(1/175)、姚慈惠(1/175)、姚秋妃(1/175)、姚淑菁(1/175)、姚愛真(1/175)、姚建明(1/25)、王永福(1/50)、王美蘭(1/50)、姚春松(1/35)、姚鈞譯(1/80)、姚凱譯(1/80)、姚懿倩(1/80)、姚佳倩(1/80)、陳姚阿寶(1/20)、姚燈州(1/5)、姚曾阿照(1/25)、姚敏隆(1/25)、姚敏男(1/25)、李豐成(1/50)、李亮璇(1/50)、姚秀玲(1/25)。

四、公告期間:90天(113年10月15日至114年1月13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4-1.公告90日-(施阿丹等2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