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夏甄蔤君等8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113台金南價澎字第502號
主旨:關於夏甄蔤君等8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許傑。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1.澎湖縣七美鄉七美二段295地號,面積222.95平方公尺,權 利範圍1/2。
2.澎湖縣七美鄉七美二段300地號,面積109.9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3.澎湖縣七美鄉七美三段2050地號,面積787.9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4.澎湖縣七美鄉七美三段2052地號,面積33.5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5.澎湖縣七美鄉七美三段2053地號,面積338.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6.澎湖縣七美鄉七美三段2140地號,面積936.2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7.澎湖縣七美鄉七美三段108建號,面積109.0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夏甄蔤1/500、許瑋瓴1/500、許朝閎1/500、許金桃2/25、
許金環2/25、許金蓮2/25、許龍奉2/25、許洧態2/25。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3年10月18日起至114年1月16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