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夏甄蔤君等8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1018

發文字號:113台金南價澎字第502

 

主旨:關於夏甄蔤君等8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許傑。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1.澎湖縣七美鄉七美二段295地號,面積222.95平方公尺,權 利範圍1/2

2.澎湖縣七美鄉七美二段300地號,面積109.9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3.澎湖縣七美鄉七美三段2050地號,面積787.9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4.澎湖縣七美鄉七美三段2052地號,面積33.5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5.澎湖縣七美鄉七美三段2053地號,面積338.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6.澎湖縣七美鄉七美三段2140地號,面積936.2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7.澎湖縣七美鄉七美三段108建號,面積109.0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夏甄蔤1/500、許瑋瓴1/500、許朝閎1/500、許金桃2/25

許金環2/25、許金蓮2/25、許龍奉2/25、許洧態2/25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31018日起至114116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113-502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