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林本源等43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規定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發文字號:113年度台金宜價字第1135006號
附件:
主旨:關於林本源等43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規定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112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及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契約書。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不動產標示、面積、被繼承人姓名及持分:
1、宜蘭縣壯圍鄉中興段382地號,3540.00平方公尺,被繼承人何黃阿才,持分2/4。
(二) 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及權利範圍(應繼分):林本源(1/360)、林朝隆(1/360)、林朝興(1/360)、何源旺(1/275)、何婧彤(1/275)、何汝魚(1/275)、何晨安(1/275)、林英正(2/275)、林清河(2/825)、林智遠(2/825)、林美紅(2/825)、林清雲(2/275)、洪麗英(2/1100)、林威廷(2/1100)、林昱潔(2/1100)、陳林寶珠(2/275)、林定基(2/275)、林美華(2/275)、林金魚(2/275)、林定耀(2/275)、林美珠(2/275)、何阿好(2/55)、吳明星(7/360)、吳明珍(7/360)、吳芸菁(7/360)、林耀鵬(1/105)、林耀豐(1/105)、林秝榛(1/105)、林張信子(1/140)、林明宏(1/140)、林明正(1/140)、林雪惠(1/140)、林榮茂(1/35)、林貴貞(1/140)、林雍翔(1/140)、林裕翔(1/140)、林盈萱(1/140)、吳文宗(1/140)、吳文正(1/140)、吳文結(1/140)、吳惠珍(1/140)、劉林阿暖(1/35)、何萬治(2/55)。
二、 公告期間:90天(自113年9月13日起至113年12月12日止)。
三、 公告事項一所載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内,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 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