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鄭連成等二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99

發文字號:113台金南價屏字第402

 

主旨:關於鄭連成等二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4

      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

      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鄭洪英米。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1.屏東縣萬丹鄉社安段249地號,面積104.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鄭連成(1/5)、鄭錦雀(1/5)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 (113916日起至1131215)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113-402價金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