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張清耀等43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 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發文字號:112台金中價中字第127號

附件:

 

主旨:關於張清耀等43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12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暨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及112年度後續擴充契約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一)臺中市新社區神木段514地號,面積2070.6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二)臺中市新社區神木段537地號,面積212.8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三)臺中市新社區神木段538地號,面積235.4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四)臺中市新社區神木段539地號,面積149.0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五)臺中市新社區神木段540地號,面積68.5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六)臺中市新社區神木段557地號,面積581.9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二、被繼承人:廖頭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張清耀(1/90)、張清彥(1/90)、劉醇忠(1/180)、劉醇良(1/180)、熊徐滿(1/135)、熊旗文(1/135)、熊旗華(1/135)、熊旗平(1/135)、方柿閒(1/216)、劉芛菕(1/216)、劉佳雯(1/216)、劉美惠(1/216)、張明忠(1/360)、張良如(1/360)、陳寶東(1/1320)、陳向然(1/990)、張傅秀春(1/495)、張宗仁(1/440)、張宗林(1/440)、張宗喜(1/440)、張小惠(1/440)、張清雄(1/90)、黃欽陽(1/450)、黃璧茹(1/450)、黃美雲(1/450)、林龍欽(1/450)、林龍旺(1/450)、林龍雲(1/450)、紀文人(1/1134)、林秀瑛(1/450)、紀俞安(1/945)、紀梨雪(1/945)、紀文結(4/567)、陳麗娟(4/1134)、陳韻如(4/1134)、紀美銀(4/567)、紀彥廷(4/567)、劉祥喜(1/54)、陳向凡(1/990)、廖昱翔(1/810)、紀承諭(1/810)、黃昱瑋(1/810)、紀承祐(1/810)。

四、公告期間:90天113年9月6日至113年12月5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4-1.公告90日-(張清耀等4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