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張素娥君等16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911

發文字號:113台金南價雄字第318

 

主旨:關於張素娥君等16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蔡興。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高雄市旗津區旗港段1048地號,面積315.00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4/16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張素娥、張德勝:各1/280;赫劉美月:1/42

         趙惠敏、趙玉輝:各1/84

         劉林美玉、劉淑芬、劉添豪、劉淑華、劉許金月、劉國

         雄、劉俊德、劉俊輝:各1/168

         林碧蘭、劉政賓、劉勝文:各1/126

   (四)備註:無 。

 二、公告期間:90天(113911日起至113129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113-318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