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林慈惠君等41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規定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112年度台金隆價字第1122012號
附件:
主旨:關於林慈惠君等41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規定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112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及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契約書。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不動產標示、面積、被繼承人姓名及持分:
1、基隆市七堵區工建段102地號,1525.00平方公尺,被繼承人林德新,持分8/28。
2、基隆市七堵區工建段113地號,345.00平方公尺,被繼承人林德新,持分14/36。
3、基隆市七堵區工建段119地號,951.00平方公尺,被繼承人林德新,持分14/36。
4、基隆市中正區忠義段六小段5地號,205.00平方公尺,被繼承人林德新,持分1/6。
5、基隆市中正區忠義段六小段6地號,69.00平方公尺,被繼承人林德新,持分3/9。
(二) 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及權利範圍(應繼分):林慈惠(9/560)、林滄波(9/560)、林文祿(9/560)、林文卿(9/560)、陳林富美(9/560)、劉懋楠(9/560)、蘇祥銓(3/560)、蘇振世(3/560)、蘇娉玉(3/560)、林瑞明(3/80)、林振東(3/80)、林玉桂(3/80)、林顯儒(9/1280)、林映君(9/1280)、林銘福(9/640)、林振興(9/640)、林文賢(9/640)、林麗卿(9/640)、林麗嬌(9/640)、林淑貞(9/640)、林玉琴(9/640)、林本源(9/400)、林書正(9/400、林淑珍(9/400)、林稻香(9/400)、林秀娟(9/400)、林張秀蘭(9/400)、林書弘(9/200)、林美玲(9/400)、林芬如(9/400)、朱克庸(9/160)、朱俊興(9/160)、賴林素端(9/80)、陳錫奎(1/600)、陳錫欽(1/600)、楊陳惠美(1/600)、陳惠真(1/600)、陳惠玲(1/600)、徐麒(1/75)、黃美香(9/160)、黃文賢(9/160)。
二、 公告期間:90天(自113年8月26日起至113年11月24日止)。
三、 公告事項一所載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内,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 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