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鄭溢和等48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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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113台金中價竹字第208號

附件:

 

主旨:關於鄭溢和等48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13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暨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契約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新竹市新竹市風空段57地號,面積2833.7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二、被繼承人:鄭德枝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鄭溢和(7/300)、鄭宇容(7/300)、鄭雪容(7/300)、鄭美容(7/300)、鄭瑞雲(7/300)、陳雲珠(7/960)、鄭合欣(7/960)、鄭添宇(7/1920)、鄭苡涵(7/1920)、鄭淨文(7/960)、鄭秋連(7/240)、鄭政和(49/1440)、李本清(7/1440)、李本錦(7/1440)、徐李月梅(7/1440)、李月娥(7/1440)、李月嬌(7/1440)、鄭茂稽(7/60)、林清森(7/360)、莊瑞香(7/1440)、林童禾(7/1440)、林童澤(7/1440)、林童駿(7/1440)、林芳松(7/360)、林美智(7/360)、吳明增(7/1440)、吳至恩(7/1440)、吳怡慧(7/1440)、吳佩璇(7/1440)、彭林瑩銹(7/360)、胡程閎(7/300)、黃淑梅(7/1200)、胡智堯(7/1200)、胡智軒(7/1200)、胡瀞文(7/1200)、胡健群(7/300)、胡雅丞(7/300)、胡玉玲(7/300)、李德郎(7/300)、李仁基(7/300)、李宜洲(7/300)、李信賢(7/300)、李銀琴(7/300)、劉嘉誠(1/30)、劉慧華(1/30)、劉珍君(1/30)、鄭碧香(1/10)、鄭琴香(1/10)

四、公告期間:90天(113年8月16日至113年11月14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4-1.公告90日-(鄭溢和等4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