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林貞伶君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828

發文字號:113台金南價嘉字第123

主旨:關於林貞伶君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蕭何梅。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1.嘉義縣民雄鄉興南段802地號,面積384.7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2.嘉義縣民雄鄉興南段918地號,面積397.1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3.嘉義縣民雄鄉興南段922地號,面積1,780.6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林貞伶1/12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3828日起至1131126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113-123異議公告(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