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廖長庚等40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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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112台金中價中字第153號

附件:

 

主旨:關於廖長庚等40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12、113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暨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契約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一)臺中市新社區神木段514地號,面積2070.6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二)臺中市新社區神木段537地號,面積212.8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三)臺中市新社區神木段538地號,面積235.4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四)臺中市新社區神木段539地號,面積149.0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五)臺中市新社區神木段540地號,面積68.5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六)臺中市新社區神木段557地號,面積581.9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二、被繼承人:廖頭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廖慶宗(6/315)、廖長庚(1/315)、廖素蜜(1/315)、廖素霞(1/315)、廖素娟(1/315)、廖素娥(1/315)、廖玉琴(1/315)、管其惠(1/315)、管其華(1/315)、管其俊(1/315)、管芳儀(1/315)、管秋月(1/315)、黃廖秀蘭(6/315)、廖秀葉(6/315)、廖慶豊(1/54)、廖秀縀(1/54)、廖慶壁(1/18)、廖善源(1/45)、廖國鈞(1/45)、張廖惠慈(1/45)、張廖黎珠(1/45)、廖可以(1/45)、廖赤熛(1/54)、廖志豪(1/162)、廖辰弘(1/162)、廖婉伶(1/162)、廖平洲(1/54)、廖慶精(1/54)、廖倖誼(1/54)、廖聰賢(1/54)、廖彥鈞(1/54)、廖淑媚(1/54)、廖國閔(1/54)、廖國成(1/54)、劉如(1/54)、熊旗順(1/135)、熊張玉玲(1/108)、熊旗榮(1/108)、熊源銘(1/108)、熊鼎晟(1/108)。

四、公告期間:90天113年8月15日至113年11月13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4-1.公告90日-(廖長庚等40人)